物與我的利害衝突
先從生命存在的「欲望」角度,來看清物與我的關係罷。
「欲望」就是動植物的求生與自我保護的一種「本能」,也是繁衍物種所必需的能力,是本來就如此的先天賦與。但是動物的人類,發現了「火」,因此改變了人類的後天命運,也影響威脅了大自然其他動植物的生存。
這是物種進化的人類,從「欲望之火」之中,發現了「火」的功用,而改善了人類的物質文明,同時,也是「蒙昧本性」和逐漸競爭的開端。並由此而逐漸喪失了天賦的「人性與智慧」,開始採用「純知識與純情緒」的物理反應,並自以為是的「創造發明」了各種社會生活規範(如政治、法律、道德、教育、經濟、醫療、宗教……)。這其實只是一種生命體,為求生存、繁衍、自保的利與害之衝突,所產生的「約定」或社會生活習慣而已。
「人」,不可否認也無從置疑的,只是萬物中的「動物」之一。當然不是「進化論」那套「進化理論」,以為由其他「物種胚變」或「蛻變」成人類。自太古以來,所有的物種,皆有其固定的「胎、卵、濕、化」等等不同的「成長方式」。不能因「蠶變成蛾」,就肯定的亂猜測各「物種」的混亂生態公式。
那是一種「知識」誤導,絕對不是真正的「進化說」。按照「遺傳因子」的研究,凡同類「異種雜交」,是可以生育的產生第3品種的「混血兒」,若是「異類雜交」,絕不可能生育。這是大自然的限制,也是事實。絕不可能「人、畜」雜交,而產生人,或「畜、人」雜交而能生畜。
進化,應該是指「物質」的改善,與精神的「內在智慧」提昇才是。因為,任何太古以來的動植物界,甚少有改變其「物種」型體的證據。不能因為「人體的體毛少」,而認為是因為「穿衣服而蛻化」,或說「人有脊椎骨,是為了立行與坐臥之需,而將『原有』的尾巴蛻掉」,並刻意去與類人猿的長毛猩猩認親。那是走火入魔的「知識白痴」的精神異常行逕,人類卻以此「白痴知識」,去教導其子子孫孫。
當「人體」的物理反應,過份仰賴「知識」的時候,難免就會發生這種「智慧判斷蛻化」的現象了。因為很多「無毛動物」,在幾億萬年的「進化」過程當中,並未因「需要」而長出毛來。而類人猿的猩猩,並未在幾億萬年的「進化」之中,蛻去體毛或尾巴。更不能因其特別「聰明的學會人類動作」,就硬扯上「親戚關係」,或因為螻蟻特別愚笨,就必需消滅其生存?
萬物都是原原本本的如此,也都有其生存的自由與權力。只有「人」,才會情緒過敏的「愛之、恨之、仇之、殺之」,但那絕對不屬於自然的真實。習慣性,應可做為這方面的「情緒反應」的解釋罷。
當一個生命實體產生之時,即受其所生存的社會環境支配、教育、學習著各種與生存有關的「知識」。而此一「知識」總包括著「善(利益)與惡(傷害)在內的語言與情緒活動」,並據此而發展其一生的命運。
生命的活動,不外乎「婚姻、子女、事業、疾病」等命運。除非中途有「強烈」的變數,否則很少人(可能絕無僅有罷)能夠跳脫「人生」的限制,亦很少人能從「箇中」覺悟。
那麼,所謂的「利、害」衝突,就是此生命體的活動過程中,因衡量了此一「利與害」的比較關係之後,所產生的情緒反應。而很不幸,「知識」竟是這種「物我衝突」的背後力量。因為,知識只是「欲望」所支配的另一種情緒,並非知識可以產生「智慧與力量」,去消弭因情緒感受所發生的「衝突」。
當原始人類,在天然的森林火災之中,發現了「火」的奇跡,並撿食被燒焦的動物屍體之後,就展開了漫長的「人類文化史」的開拓。另外,原始人類亦從「赤裸坦白」的生活過程,由競爭食物(物質),而「進化」為彼此虛偽掩飾的「知識」,逐漸的「進化」到只依賴「知識情緒判斷」,而失去了原始「人性」的本能知覺。
所謂的「命運」,其實是生命在生存的活動中,所遭遇的各種環境上的「喜怒哀樂憂思苦」,以致產生一連串的情緒反應而已。說穿了,命運只是「物理」活動的現象,並非「實在」的生命意義。也就是說,性欲之火支配著「生命體」的一切活動,包括「婚姻、感情、子女、工作、疾病、死亡」,就連情緒上的「喜、怒、哀、樂、憂、思、苦」之7情與「眼耳鼻舌身意」等6種情緒欲火,亦受其宰制。
物我與人性的衝突
物質既不是「人性」,那麼,生命活動的各種「產物」,即使藝術百工的創造,制度、風俗、道德、科學、法律、政治、經濟、教育、醫療、宗教等等,亦皆虛偽不實的「社會行為」與社會現象而已。而此「社會現象」亦可以「善、惡」2大類,予以歸類區別之。
但是,惡類固不屬於「人性或智慧」,而善類亦非是,只是其行為比較「被大眾認同或肯定」而已。因為,凡是「未悟」之人類,大都乏善可陳。
例如,一個人為什麼要結婚?愛情主義者認為是「愛情」,現實主義者認為是「傳宗接代、繼承衣缽」,而理想主義者,則認為是「義務與責任」……。其實什麼都不是,唯性欲之火燄,在支配此一「合法」的行動而已,至於其他理由上的名相,只是「不好意思」的心理掩飾,以及「知識」上的本能維護,與藉口美化之詞。
性欲,和飢餓口渴一樣的單純,只是經過了知識上的掩飾與美化之後,變得抽象而曖昧,也變得敏感與不知所終了。更是「知識」上的障礙,使得「正人君子」逐漸的諱莫加深,造成許多虛假不實的人間悲劇。
社會行為,即是一種「自我克制」的體現,談不上什麼「知識水準或人性智慧」。鞭子與食物,照樣可以使凶惡的猩猩或猛虎溫馴,一旦「馴服」之後,就是想強迫其「再顯凶勁」,都有困難。唯有「人類」不然,其凶暴與殘忍,都可以用人為的「法律」,予以美化或掩飾,或透過種種途徑(例如大家樂、六合彩、股票、房地產……),而予發洩。
沒辦法者或弱者,將其「欲火」轉移在賭博與嫖妓上,而「稍微」有辦法者,當然要以擄掠、強盜、群聚營娼、販毒了。那麼,更有辦法者,當然是組織軍隊、警察、特務……公開進行合法暴力的殺盜淫妄與公然勒索。
選舉名堂,則更是公開而合法的賭局兼騙局。就像結婚的目的那樣,集體公開而盲目的進行「合法化」儀式。
有人認為人性比獸更善,也比獸更惡,其實只是一偏之詞。「人性」本身並無「善與惡」可言,而是在「發生物質與生存,利與害的衝突」之後,才產生出「善與惡」的2種言行趨向。
做為人間聖者的莊子,能在3千年前,說出「人,老死不相往來」的話,但是並未提出「可行性的悟之技法」,或「適應性的社會體制」,難免落人口實的認為,那只是知識分子的不滿情緒作用罷。也許是,體制下的社會環境,不允許聖人的才智之學。或許,所謂的「聖人」,其知識也是可怕的「瓢竊」所得,而並非真材實料的「悟者」?
如果換一個立場。如果莊子並不那麼貧窮,如果莊子是個政治神棍,如果莊子是一位大財主,如果……,不過,只是永遠的「如果」的假設而已。那麼,他還能有知識份子的天真,說「人,老死不相往來」的話嗎?
佛慧上師 手稿
本文出處:真言佛教雜誌(西元1990年(佛曆2534年)12月號)。